周昭 2008年06月20日 09:00
在此次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中,国防动员凸显了其强大的“应急”功能,投入了大量后备力量,调用了大量民用装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于此同时,随着抢险救灾工作的稳步推进,对参加应急抢险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补偿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我国目前的国防动员补偿制度还不很完善。一是操作性不强。二是矛盾突出,存在着补偿需求大与保障经费少、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与依法实施补偿要求高等矛盾。这不仅影响着国防动员补偿的落实,还容易挫伤广大群众参加动员建设的积极性,制约了国防动员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国防动员补偿制度,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动员补偿的标准设置
动员补偿标准是实施动员补偿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为使动员补偿制度便于实施,不少国家都设置了精确的动员补偿标准。如美国《商船法》就明确规定,对因国防需求而在民船设计、建造中所增加的成本,政府将发放占商船总建造费35%的“国防补贴”。动员补偿的标准可设置为平时标准和战时标准。战时,动员补偿一般按战时管制情况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管制价格的按管制价格执行,无管制价格的应按动员补偿的原则合理补偿。平时,动员补偿标准通常应按商业运作标准或接近商业运作标准执行,应与当地的经济现状和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并在国家物价机构认定后实施,确保动员补偿的公平、公正、合理。
动员补偿的方法选择
动员补偿方法是实施动员补偿的手段,动员补偿方法主要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直接补偿是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其特点是补偿效果明显、快速。间接补偿则是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给与某种优惠政策,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补偿方法。如美国的《因联邦政府征召后备力量而受损的小企业可获得的资助项目的规定》中就写明:受损的企业都能够在贷款、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得到政府的补偿。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辅相成,可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动员补偿中,不但要落实物质补偿,还应重视精神上的奖励。
动员补偿的范围确定
明确动员补偿的范围是提高动员补偿操作性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没有对动员补偿的范围进行统一的规定,许多行政补偿活动是在法外进行的,既分散又不规范。动员补偿的范围的确定要结合我国现有的关于国家补偿的法律规定以及动员补偿的实践进行明确。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动员征用而引起的补偿。2、国防专利补偿。3、因动员演习、执行动员任务造成个人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引起的补偿。4、协助执行军事任务或为维护、保障国防动员利益而受损的补偿。
动员补偿的程序落实
严谨科学的补偿程序既可以解决在补偿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问题,又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公正、合理的弥补。要实施科学合理的动员补偿,必须明确动员补偿的程序。动员补偿程序分为主动补偿程序和申请补偿程序两个方面分开制定,结合落实。主动补偿程序是国防动员委员会依法主动实施的补偿,其主要程序有:通知、协调、裁决等。申请补偿是因参与动员活动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要求的补偿,其基本程序应有:申请、审查、通报、调解、裁决等。
动员补偿的法律援助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法律工作者为经济困难或案件特殊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其中就有请求国家赔偿及支付赔偿金项。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动员补偿活动中,如果被补偿者对补偿的实施和标准存在异议,也应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解决,这就是动员补偿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动员补偿法律援助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完善动员补偿的法律监督体系,使被动员补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动员补偿的经费保障
动员补偿经费保障是动员补偿的工作中最具现实性的关键问题。完善我国动员补偿经费保障制度,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建立动员准备基金。由国家从政府财政收入中划拨。二是拓宽动员补偿经费保障的渠道。要积极采取国家补偿、地方补偿与军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经费保障的实施规定进行细化,对经费保障的来源渠道进行区分,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保障比例,为各级地方政府将国防动员补偿经费编入政府财政预算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将动员补偿制度与地方保险制度结合起来,也是扩大动员补偿经费来源渠道的有效方法。